有限合伙设立条件: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出资的转让: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冏怠)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招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末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相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债务清偿: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请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用于淸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州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合伙人的改变: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