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学位: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
博士学位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才,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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