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经济法》重点复习资料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
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裁判主体;(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分为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8、简述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
按照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区分,基本经济行为包括:(1)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的行为;(3)提供劳务的行为;(4)其他经济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登记行为、开业行为、营业行为等。
9、试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经济法体系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即:(1)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这三个方面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三种调节方式(调节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们通过对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这三个方面法律,在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市场规制法,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排除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对广大消费者的侵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国家宏观引导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是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国家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
10、试述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不同部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性质不同,因此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相同。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应承担的代价),是弥补给国家调节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上述方面已经和将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济法责任制度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对于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对被调节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活动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总之,上述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法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国家调节经济是为了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和谐、效率、公平和正义,这虽然也是一种管理职能,但具有社会公共职能性质。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似直接是对国家或企业、个人的责任,实际上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是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