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金融法基础知识点复习
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是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
2.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4.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分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6.我国目前采用的结算工具主要有: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以及委托收款等。
7.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8.商业银行如果违反了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或明知道达不到法定资本充足率而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就要对其进行处罚。
9.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10.1995年5月10《商业银行法》公布实施。
11.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亿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12.商业银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13.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责任者,信用不好。
14.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15.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在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16.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7.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18.客户在银行开设账户,客户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19.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或向海外借款,实际上是以国家信誉担保,来发行金融债券或向海外借款。
20.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1.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2.《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23.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24.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的40%。
25.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社员缴纳的股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