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资产评估考前复习笔记:收益法
第三节:收益法
一、收益法及其适用的前提条件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资产有: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商业用房地产等。
运用收益法对资产评估时,是以资产投入使用后能够连续获利为基础的。
如果在资产上进行投资不是为了获利,进行投资后没有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很少而且又不稳定,则不能采用收益法。
二、收益法应用的形式
收益法的应用,实际上就是对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
三、收益法中各项指标的确定
收益法中的主要指标有三个,即收益额、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收益期限。
对于收益额的确定,应把握两点:
(1)收益额指的是资产使用带来的未来收益期望值,是通过预测分析获得的;
(2)收益额必须是由被评估资产直接形成的,不是由该项资产形成的收益应分离出来。
关于收益额的构成,以企业为例,目前有几种观点:
①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②现金流量;
③利润总额。
折现率是管理的报酬。
收益法中各指标间的关系是:本金化率越高,收益现值越低。
四、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的程序及其优缺点
收益法评估资产的程序:
(1)收集验证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确定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4)将预期收益折现或资本化处理,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收益法的优点是:
(1)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企业资本化的价值;
(2)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应用此法评估的资产价值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收益法的缺点是:
(1)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小,一般适用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