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3325《劳动关系学》第十章三方协商机制复习资料
第十章 三方协商机制
一,名词解释
1.三方协商机制(P376)★★: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构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2.三方机制主体中工会的概念(P396):工会是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是工人的代表,以维护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的经济地位,保护工人的权益为目的。
3.雇主组织(P397):是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二,问答题
1. 简述三方协商机制的内涵及其特点和作用?(P376)★★
答:(1)三方协商机制包括以下内涵:①三方机制是专门为协调劳动关系而建立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②三方机制的宗旨是通过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③三方机制中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④三方机制的各方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维护各自代表主体的利益,因此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平衡。⑤三方机制处理的事务都是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务。
(2)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①主体独立,②权利平等③民主协商④充分合作⑤定期协商
(3)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①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②确立工会地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③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2. 简述三方协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P384)★★
答:(1)三方性原则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结构中。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由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组成。除以上三个主要机构外,国际劳工组织还没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和区域性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除财务委员会等个别委员会外,其组织机构与国际劳工大会及理事会一样,均实行三方性原则。
(2)三方性原则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议事规则中。国际劳动工组织在举行大会,理事会和各种委员会时,要求会员国尽可能地派遣完整的由三方组成的代表团。国际劳工组织的这种三方性原则在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中的实施,体现了对于劳动关系的当事各方的尊重和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愿望。
(3)有关三方性原则规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三方协商”作为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是由三方性组织或三方性机构具体实施,并有国际劳工组织首倡和竭力推行。
3. 简述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形式(P389-390)★★
答: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形式(1)由三方代表组成常设机构(2)采取劳动大会形式。(3)成立三方专业委员会。(4)设立三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5)设立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
4. 简述三方协商的职能(P391)
答:三方协商的职能:(1)磋商和咨询职能。磋商和咨询在三方协商中,主要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劳动立法和劳工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2)谈判决定职能。三方协商的谈判职能主要是体现在以工资为中心的劳动标准的确定上
(3)促裁和协调职能。这一职能主要是指在集体劳动争议发生时,通过三方委员会的努力调解矛盾,化解冲突,以缓解劳资矛盾和社会不满,防止社会动乱。
5. 简述三方协商的级别?(P387)
答:三方协商的级别:(1)国家一级的协商。(2)产业一级的协商(3)地方一级的协商。(4)企业一级的协商
6.简述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P392)
答:政府在三方中的作用:(1)维护国家利益(2)组织作用(3)平衡协调作用(4)监督作用(5)服务作用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14.劳动争议调节机构(P41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进行调解工作的机构。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节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节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15.劳动争议仲裁(P423)★★: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
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P424):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这样才不会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相持不下,不能取得一致的局面,仲裁委员会也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
17.仲裁时效制度(P427):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18.仲裁裁决(P430):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劳动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9.劳动争议诉讼(P432):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20.举证责任(P435)★★: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21. 集体争议的本质(P437):是劳动者依据团结权进行团体交涉,进而行使争议权,以达到改善劳动条件之目的。争议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缔结集体协议。(解决争议遵循的原则是诚实原则,自主性原则和政府积极合作原则)
1.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P413)
答:(1)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和谐劳动关系,化解冲突,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用人方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争议处理方法的直接目的。
(2)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间接目的。
(3)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是劳动争议立法的根本目的。
2.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P414)
答: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P415)
答:(1)一般调整方法。①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双方的合意或团体协议,相互磋商,和平解决纠纷。②干旋和调解。干旋是在争议双方自我协商失败的情况下,有第三者或中间人介入,互递信息,传达意思,促成其和解。调解是第三者或者中间人介入争议处理过程,提出建议,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与干旋相比,调解人的角色更加独立,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或建议,供双方参考。③仲裁,仲裁是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决定。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分为自动仲裁,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④审判,审判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2)紧急调整方法。各国劳动争议立法普遍对公益事业或紧急情况下的劳动争议采取紧急调整的方法。具体方法是①坚持优先和迅速处理的原则。②政府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仲裁. ③争议行为的实施期限短。
4.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P419)
答:劳动争议原则:(1)自愿原则(2)民主协商原则(3)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与职责?(P420-421)
答:(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①必须是劳动争议. ②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③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④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①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③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6.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期限?(P421)
答:调解的程序和期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主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7.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执行?(P422)
答:调解协议的执行:
(1)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达成的。
(2)调解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约束自觉遵守,如果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任何人都无权强制其履行
(3)双方当事人还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是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8. 简述我国劳动仲裁管辖制度?(P425-426)
答:我国劳动仲裁管辖制度:①地域管辖,我国劳动争议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履地管辖原则。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以行政区域划分。②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③移送管辖。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接到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由自受理的,不得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移送,而应同有关仲裁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④指定管辖。指由于辖区不明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管辖权。
10.简述劳动仲裁回避制度?(P428)
答:劳动仲裁回避制度:回避,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或仲裁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或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下裁决的,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11.简述劳动仲裁调解的程序?(P429)
答:仲裁调解的程序:(1)调解准备(2)主持调整(3)结束调解(4)制作调解书。
12. 简述仲裁裁决效力和程序?(P430)
答:仲裁裁决的效力和程序,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劳动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3. 简述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P432)
答: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
14. 简述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应特别注意的证据规则?(P435)
答: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应注意的证据原则:
(1)举证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所称当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2)举证时限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予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对逾期举证,法院将不组织质证。
(3)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4)界定了非法取证的范围。《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被告的答辨义务。《证据规则》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辨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辨,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证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15. 简述集体争议处理方法?(P438)
答:通常的解决集体争议的方法:(1)自行交涉,劳资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自行谋求适当的解决办法,不求助于政府或私人的和第三者进行协助解决(2)调解。也成为调停,是由第三者包括私人或政府所设立的调节机构派出的人员所进行的干旋,以协助劳资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法。(3)仲裁,仲裁是解决集体劳资争议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方法。
16. 如何健全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P449)
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定要完善,全面,缜密,同时在依法,依程序制定这些制度之后,还必须要让劳动者知道。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薪酬制度,招聘管理,培训管理,业绩评价与奖惩管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福利保险管理,劳动者的行为准则等,这些制度都应用书面文件形式,且必须公开透明,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可具操作性,是避免引发劳动纠纷的基础。
17. 简述提高争议预见能力,应掌握的应诉技巧?(P451-452)
答:提高争议预见能力,掌握应诉技巧:(1)规章制度措施要准确,条款要严谨,并注意及时更新。(2)处理员工要以事实为根据,预先准备好证据。(3)依法保护权益,增强仲裁时效意识。
18. 简述几种特殊争议处理应注意的问题?(P453)
答:几种特殊争议处理应注意的问题:(1)企业追索劳动者培训费争议的处理。(2)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3)员工未交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议处理。
19. 试述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主要规定?(P432)(论述题)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答:(1)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2)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3)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4)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应注意的证据原则: ①举证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②举证时限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予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举证期限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对逾期举证,法院将不组织质证。③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④界定了非法取证的范围。《证据规则》明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⑤*被告的答辨义务。《证据规则》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辨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辨,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证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0. 试述我国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P438)(论述题)
答:我国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争议具体分为“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前者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后者则主要依据个别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协商,仲裁和诉讼。(1)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处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市客运公司司机,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好,从2000年6月起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在社会上开出租车。2001年3月10日,公司要求王某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王某不能提供病假证明。同年3月13日公司以王某旷工已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书于3月15日正式送达王某。王某接到除名通知书后,向公司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证明自己确实有病的假条,并承认错误,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被公司拒绝。之后,王某又多次找上级有关部门和他人从中协调,均无结果。同年7月20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1)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此案。
(2).因为依照《劳动法》第81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本案中,王某是在3月15日收到被除名通知书,王某应该从3月15日开始,在60天内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而王某直接7月20日才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诉,超过规定的仲裁时效60天。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P427)
2.2003年被招聘为某公司员工,从事技术生产工作。2004年5月的一天,黎某在工作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致伤残九级。按照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己承担责任。公司考虑到黎某是为了工作而负伤,报销了全部医药费5.5万元。黎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得到了治疗和疗养。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因而解除了与黎某的劳动合同。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黎某的伤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2分)
答:黎某的伤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或者或者患职业病,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上述劳动合同关于事故责任的规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答:不正确,因为此事故是工伤,按相关规定工伤责任由企业承担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做出怎样的裁决处理?(3分)
答:应该裁决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黎某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伤残七至十级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例中,黎某发生事故致伤残九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黄某与泰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申达联营厂工作。1998年12月,该企业转制为华腾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泰杰公司。2001年4月,泰杰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双方明确从2001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泰杰公司须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对该款项,泰杰公司要求案外人华腾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华腾公司拒绝,两企业为此发生诉争。期间,黄某未向泰杰公司索要该补偿金,泰杰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2003年4月23日,黄某以泰杰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4月25日作出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黄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泰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万余元。(P427)
问:(1)如何理解和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P427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即权利被侵害时间,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不应理解为侵权行为中止的时间)
(2)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超过仲裁时效正确,
依据有关法律解释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承诺(默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可以作为债权,通过民事途径争取
4. 2003年2月14日,某化工厂职工余某从油罐车往储油罐输送液化石油气时,发现储油罐油压较高,余某认为这是刚刚核检输油所致,故没有采取措施。之后,余某发现储油罐油压继续上升,比平时高出两倍,但此时余某刚好接到一个电话,说外面有人找,就去会见客人,致使储油罐无人管理。输油管终因油压过大而断裂,致使液化石油气外溢,接触火星,发生爆炸,造成了10人烧伤,经济损失60万元的严重后果。2003年5月23日该化工厂以余某工作期间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为由将其开除。余某不服化工厂的处分决定,于2003年6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虽有过失,但能深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化工厂撤销开除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余某的仲裁申诉后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条件,决定予以受理。2003年6月1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后,于6月25日将余某的申诉书副本送达化工厂。化工厂于2003年7月2日提交答辩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化工厂的答辩状后,决定于2003年7月12日开庭审理余某的案件,仲裁庭于7月7日将开庭的日期通知了余某和化工厂。开庭时,仲裁庭首先对此争议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庭依法审理后当庭作出了仲裁裁决。
问:(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步骤是什么?P429
①调解准备②主持调解③结束调解④制作调解书
(2)本案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履行裁决结果?
符合。在规定的时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可不予执行,但超过规定的时效,裁决结果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