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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自考00258《保险法》之论述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3分。

36.论述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以机动车、船舶或飞机等运输下其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保险标的的特定性。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各种有形财产中限定为具备一定营运条件的运输工具。

(3)被保险人的开放性。因运输工具可能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驾驶人都可以通过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4)保险给付义务履行的并举性。货物运输工具保险的保险人可以采取实物填补(修理、更换等)和金钱填补并举的方式履行保险给付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1分,共22分。

37.刘某系某劳务公司职工,2018年7月31日劳务公司为刘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刘某本人,保险金额300,000元,保单生效时间为2018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31日24时止。2018年8月21日23时20分许,刘某驾驶货车将一天桥撞倒,天桥掉下将驾驶人刘某挤压致死。经查,刘某的家属有父亲、哥哥、妻子和儿子。

问题:(1)劳务公司在为刘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刘某具有保险利益吗?为什么?

(2)刘某死亡后,劳务公司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谁?

(3)刘某的家属能否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劳务公司?为什么?

答:(1)有保险利益。因为刘某是与劳务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劳务公司对刘某具有保险利益。

(2)受益人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刘某的父亲、妻子和儿子。

(3)能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劳务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2021年4月14日,某米业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厂房,保险金额为3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2021年11月8日,米业公司的厂房因暴雪被压塌,米业公司于事发当日通知了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财产综合保险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厂房部分属于简易建筑,而“简易建筑因暴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项有加黑处理。

问题:(1)“简易建筑因暴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2)如果经评估后认定厂房的价值为144,555元,那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超过该价值的部分应如何认定?

(3)如果米业公司就厂房价值的评估支付了评估费7000元,那么该费用应否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答:(1)不生效。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金额应以保险价值 144,555 元为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即205,445元无效。因为保险法 55 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应该纳入。因为该费用系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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