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之写作辅题题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1小题,20分。
19.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王小亮系XX市XX公司员工,20XX年XX月XX日15时30分许,王小亮到XX市XX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爆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XXXX元。后王小亮被抓获,并赔偿了经济损失。XX市公安局XX分局对案件侦查终结后,以王小亮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X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XX年XX月XX日告知王小亮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对王小亮进行了讯问,听取了王小亮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XX市XX区人民检察认为,王小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于20XX年XX月XX日制作了编号为XX检XX刑不诉(20XX)57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小亮不起诉。
王小亮,男,1985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于20XX年X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不起诉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第一部分 首部
(一)标题。应当写为:“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二)案号。应写为:“XX检XX刑不诉(20XX)57号”。
(三)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四)案由和案件来源。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姓名、案由,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的简要经过。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案件事实。应当写明指控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二)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叙写不起诉理由应当注意法定性针对性,理由必须充分。法律依据应当写的明确具体。决定事项应当写明:决定对王小亮不起诉。
(三)告知事项。
第三部分尾部
(一)署名。写明人民检察院名称。
(二)写明日期,加盖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