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劳动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争议:是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志在维护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
劳动争议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的争议; 二、关于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辞职、辞退等问题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
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工会)来保护其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或需要机动、灵活工作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作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就业:劳动就业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职业。这种职业必须是社会承认的合法劳动。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