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考前复习资料(六)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争议的定义:也称劳资争议,是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2.集体争议的标准:一般把劳动者人数的多少(是否3人以上)
3.劳动争议的特征:
a、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雇主和雇员;
b、劳动争议的范围是限定的。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c、劳动争议内容和形式的特定性;
d不同的劳动争议适用不同程序处理。
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4.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不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而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
5.许多国家规定了特殊的处理程序:铁路、邮电、医疗、银行、广播等行业的集体纠纷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进行调整工作的机构。
7.调解委员会调节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
8.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裁决的活动。我国仲裁时效应是60日。
(湖南省大学自考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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