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您好,欢迎访问湖南自考网!本站非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站点,权威信息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www.hneao.edu.cn为准。

湖南自考税法常考论述题型归纳复习

发布时间:2013-08-25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湖南自考税法常考论述题型归纳复习

1、个人所得税中的免税规定,例如省部级奖金、国债利息、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可以免征。

答:(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导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三费两金一赔偿,外交离退老干部。

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范围《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征收的各种税的征收管理,就现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的征收管理,但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目前,由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合用税、契税,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税收优先权的概念以及税收优先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概念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债权原则上应该优先于其他债权。主要内容:税收优先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际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没定抵捍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捍权质捍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权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所得。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非企业小型单位,经批准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具时限和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绝。

5、掌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义务。

答:纳税人权利:(1)税收优惠权(2)陈述申辩权(3)税收知情权(4)税收秘密权(5)控告检举权(6)要求回避权(7)延期申报权(8)延期纳税权(9)取得凭证权(10)拒绝检查权(11)税收救济权。

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2)账薄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4)依法纳税的义务(5)主动接受检查的义务。

税务机关的义务:(1)依法征税的义务(2)提供服务的义务(3)回避的义务(4)保守秘密的义务(5)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

湖南省大学自考网收集整理)

上班族抢先定制【学历提升方案】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