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八)
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险合同是受益性合同。人身保险不是实际损失的补偿,二是一种受益性的合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
2、人身风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1)风险的变动性。人身保险中的死亡危险,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而逐年增加。
(2)风险的必然性。人的寿命包括生存和死亡两个对立的方面,即人的寿命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3)风险的稳定性。人身保险中的死亡危险,虽然逐年增加、明显变动,然而,这种变动却相当规则和稳定,即死亡率虽然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逐年变动,但是同一年龄者的死亡率在同一年份间,不会发生明显的差异,而是基本上保持稳定。
3、人身险业务具有长期性。
若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计算保险费率,投保人应缴纳的保费也需逐年提高,最终可能使保费负担达到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致使投保人不得不放弃保险。为了避免逆选择的弊端,人身保险多采用长期业务,同时采用均衡费率的办法计算保费。
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均衡保费制度的运用,使投保人早年缴纳的保费高于自然保费,因此,在初期,
保险人每年按均衡保费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当年付出的保险金后,还会有部分剩余,其剩余部分实际上是投保人提前多缴纳的保费,这可以视为投保人存放于保险人处的储金。
5、人身按保险事故具有小额和分散性。
人身保险事故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大部分保险单的给付具有必然性,且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也就是说,人身保险财务稳定性较强,因此,通常没必要通过再保险机制去分散风险,只是在保障死亡率增加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大量产生方面才运用再保险。与此相反,财产保险出现偶然性较大,且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波动性大、不稳定的特点,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往往损失巨大,影响业务的正常经营,因此,为了分散高峰危险,保证财务的稳定性,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财产险业务,经常要安排分保。
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利益本质不同。
储户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存于银行,只能享有储蓄利益,而投保人身保险,保护享受的是保险利益,即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无论何时,只要发生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就可立即获得保险金,这时投保人可能只缴了几次保费,甚至刚缴了一次保费,这样,它获得的保险金和已缴纳的保险费并不相等,有可能大大高于所交保费。
2、保险具有互助性。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若过早地遭到不幸,保险人所付的保险金可能要超过其收取保费的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而未遇到不幸的人在期满领取的保险金要低于储蓄的本息,前者多得的部分来则后者,这体现了人身保险具有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事故的一种互助作性;而储蓄对储户来说,只是运用自身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困难。
3、保险储蓄的强制性。
人身保险虽然参加自由,而一旦予以投保,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被保险人有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如果停缴保费超过规定时间,保单就会失效。因此,人身保险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而储蓄则不然,它比较灵活自由,储户可以随意变更储蓄计划。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投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存在。
社会保障原意指社会安全,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与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内容。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消费基金,对劳动者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事业史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经济形式和制度。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正在劳动或已经劳动过的劳动者;其资金来自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扣除。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人身保险问世较早,世界上的一张人身保单于1583年6月产生于现代人寿保险的发源地英国。与现代人身保险的历史沿革相比,社会保障的出现整整晚了300年,它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总之,社会保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在保障人们生活安定、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繁荣等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属性不同。
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运用经济给付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契约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保险合同才能成立、生效。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讲求经济效益的一种盈利性质的业务。社会保险则不同,它是国家办理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且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志,而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强制加入,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事业史的基本生活需要。
2、保险对象不同。
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标的,即凡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投保。而社会保险主要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或配偶为保险对象。
3、资金来源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基金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的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以及职工本人缴纳的保险费。
4、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的不同。
人身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而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5、保险待遇和作用不同。
一旦发生人身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事故,保险人通常只考虑投保人缴费数额的多少给付保险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这种给付既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保险则不同,它的各项保险待遇的给付,考虑的因素较多,其投入和支付并不一定相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安定社会。
6、立法范畴不同。
人身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立法范畴。
人身保险的意义:
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集体和国家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其表现为:
1、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和集体的保障作用。
2、人身保险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
3、人身保险对社会的安定作用。
4、人身保险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不同分类方式
一、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人身保险。又称普通人身保险,是以个人为投保者,根据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需求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所签订的不同责任范围的保险。
(1)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分为个人约定的人身保险和由第三者约定的人身保险。
(2)按投保者能否参加分红,分为分红人身保险和非分红人身保险。
(3)按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参加体检,分为验体保险和免验体保险。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为健康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是通过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团体的全部或部分人员的人身保险。可细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
3、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和残废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四、按保险期分类。
1、长期业务。人寿保险如终身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2、短期业务。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三节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因此,人寿保险又称生命保险。
人寿保险的分类:
一、普通人寿保险。
它的保障标的可归纳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存和死亡两全保险及年金保险。
1、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任何时期死亡为条件,保险公司给付一次性保险金的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或定期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订立某一时刻为保险有效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定额保险金,如果预期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定期人寿保险的两大特点:1、保险费率较低,获利较大,比较适合收入不多者投保。2、保险期短,比较适合在短期内急需得到保险保障的人投保。
定期人寿保险期满后,可将保单改为其他长期保险险种,如终身寿险或养老保险等。这种定期人寿保险称为可变型人寿保险。
其他类型的定期寿险:递增定期保险、递减定期保险。
(2)终身人寿保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它是一种不规定期限的死亡保险。它有四个特点:①费率较高②终身人寿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③受益人终将得到保险金。④终身寿险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因而具有储蓄性。
终身人寿保险按缴费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终身保险、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和趸缴终身保险三类。
普通终身保险又称为纯粹终身保险,它的保费一直缴纳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限期缴费终身保险的缴费期一般定为几十年,或者保费缴到特定的年龄。
趸缴终身保险的保费是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3)联合终身寿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保了该险后。被保险人中只要有一人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全部保险金。
普通联合寿险适合于夫妻两人联合投保,一方死亡,他方可获得保险金,使经济生活不致因而发生困难。
合伙寿险是合伙人共同投保寿险,如果一人死亡,其余合伙人可以得到保险金,以弥补一些损失。
公司寿险多以公司主要成员联合投保,保费由公司承担,一旦有一人死亡,公司可以得到保险金。
2、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这种保险称为生存保险。
3、生死合险。
又称两全保险和混合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须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特点:
(1)承保范围广。
(2)保险费率较高。
(3)具有储蓄性。
两全保险的形式:
(1)普通两全保险。
(2)联合两全保险。是几个人联合投保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如果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一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即行终止;如果保险期满后无一人死亡,保险人同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享有。
(3)期满双倍两全保险。是保单期满后,被保险人若继续生存,可领取双倍保险金的保险
(4)养老附加定期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可以获得多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否则只能获得票面保险金额。
4、年金保险。
实际上是生存保险,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的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单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年金保险分为:
(1)个人年金保险。又称单生年金保险或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2)联合年金保险。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按约定期缴付保费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共同生存期间,承担按期给付保险年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为止。
如按年金给付开始期分类,分为:
(1)即期年金保险。又叫即付年金保险,一次缴清年金现价,就可进入给付年金周期。
(2)延期年金保险。又叫延付年金保险,保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或到达一定年龄,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开始给付年金。
按年金的给付日期分类,分为:
(1)期首付年金。是指在周期开始时给付一周期的年金,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再有补付年金的责任。
(2)期末付年金。意味着周期终了时给付年金。
若按年金给付期限分类,分为:
(1)定期年金保险。也称定期生存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生存作为给付年金的条件。
(2)终身年金保险。又称永久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
(3)保证年金保险。亦称给付最低保证年金。是在领取年金期间上或在领取年金金额上提供最低保证的一种年金。
(4)联合年金保险和联合最后生存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亦称联合年金或联生年金,系多个人年金保险或单生年金保险的对称,该险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并以它们的共同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年金保险。
联合最后生存年金保险与联合年金保险的性质差不多,只是其承保范围有所扩大。它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按约定期缴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共同生存或任何一人生存期间,承担按期给付年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全部死亡时为止。
二、特种人寿保险。
(一)团体人身保险简称团体身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由保险人与投保团体签订一张总的团体保单,对集团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
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1、对投保团体及保险对象有严格规定。
2、免验体。
3、手续简化。
4、费率较低。
在团体身险中,不管采用哪种费率确定方法,它的费率比其他人寿保险的费率都低,因为:
1、保险期短。
2、内部手续简化。
3、平均年龄较低且稳定。
(二)简易人身保险。又称简易人寿保险或小额两全人寿保险,简称简身险。它是一种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作用的人身保险。
简身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较低。
2、内容简单。
3、保费统一。
4、缴费次数频繁。
(三)其他特种人寿保险。
1、家庭收入保险。是一种附加险。它是以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为基础附加“家庭收入条款”而成的一种复合保险。其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的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家庭收入金,直至附加的保险期满。
2、儿童保险。它是以儿童作为被保险人、儿童的父母或抚养人作为投保人的的保险。
3、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使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损害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的生命因素没有直接关系。人寿保险则与人的生命因素相联系。
2、前者保险费率的制定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年龄、性别的因素,因此也不需要以死亡表为依据。
3、前者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没有严格的限制,高龄人亦可以投保,而且不需要体检。
意外伤害必须具备“意外”和“伤害”两个条件。只有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伤害,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的确定原则:
1、非本意的。
2、突然的。
3、外来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每人最低保额3000元,最高为100000元。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五章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亦称医疗和疾病保险,它是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有区别的,前者只对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后者只对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健康保险是对因身体伤残、疾病或支付医疗费用而造成的损失所提供的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的各种保险的统称,人寿保险则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保费要素不同。
健康保险保费的多少,与残疾率、费用率的高低成正比,而与利率成反比。利率和费用率同样影响人寿保险的费率,而另一个影响因素是死亡率而不是残疾率。
3、保险期不同(湖南自考:http://www.hnctw.com/)。
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通常为一年。而人寿保险的保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二三十年以上。
4、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不同。
前者保险金给付要视医疗实际情况而定,有三种给付基础:定额基础、实际给付基础、预付服务基础。而一旦发生人寿保险的责任事件,一律按当初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中“疾病”的意义:
1、疾病须是由非先天原因引起的。
2、疾病须是由人身内部原因所致。
3、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种类:
1、住院费用保险
2、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3、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4、癌症医疗费用保险。
5、外科手术费用保险。
第六节 人身保险费的计算原理
人身保险费的构成:
人身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即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为维持各项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中的纯保费部分,又可分解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其中前者是用来支付当年保险金的给付,后者则是纯保费减去危险保费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保费逐年以复利积累用来弥补未来年份保费的入不敷出。
人身保险费的确定原则:
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的各项给付义务,应与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大体持平。换言之,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大体相当,这是确定人身保险费的基本原则。
确定人身保险费的注意事项:
1、足够性。
2、公平性。
3、一致性。
4、竞争性。
人寿保险费的确定基础:预定死亡率、生存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这几项即为寿险保费计算的要素,亦称寿险保费计算的基础率。
1、生命表,又称死亡表。分为两类: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的死亡率必然要高于经验表的死亡率。
2、利息。利息的计算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