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中国税制》考前基础知识点归纳总结
湖南自考《中国税制》考前基础知识点归纳总结
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2.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所回答的是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
3.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4.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
5.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7.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
8.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
9.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交税的问题。
10.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