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第十章网络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复习资料
1.作品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
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4.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数据库:指经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7.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8.辛勤收集原则:英美法系所谓“辛勤收集原则”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
9.数据库的特殊权利:是将数据库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而保护方式则是传统的著作权方式。
10.网络商业方法:也称为网络商业模式,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商业经营方法,如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等。
11.正常链:在技术上被称作HREF链,说它“正常”,是因为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
12.埋置链:是用户以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当网页下载完成时,被链接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
13.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14.域名抢注: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域名抢注是:“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15.域名反向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而商标所有人则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16.简述作品数字化的相关法律规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日内瓦会议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条款中规定,作品的数字化被涵盖在复制权之中。
1999年国家版权局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00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本解释涉及网络作品和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其中也规定,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在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解释中指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17.简述作品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规范。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网络作品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之外的新的作品类型,而是专指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总称。
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时,法律应当赋予著作权人一种直接的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
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开成了WCT与WPPT两个条约,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
WCT第8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WPPT第10条和第14条也分别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专有权,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已固定的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权利。WCT和WPPT的这些规定所提到的“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就包括了按需的动态、交互性的网络传播。虽然WCT和WPPT要求成员国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控制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但是这两个条约对这种专有权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诸如该种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方式等具体问题则由成员国的国内法作出细化的规定。
新《著作权法》针对日浙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于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新《著作权法》还将该种权利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