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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9《国际私法》第五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8-02-05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的状况。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

经过了敌视待遇、差别待遇、资本主义时期的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1、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和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和平等,从而排除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低于内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多同时采取对等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三,还通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惠国待遇作用是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对某一国公民赋予的权利低于内国赋予第三国公民的权利。

2、特点:

第一,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第四,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二)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1、从边数来看:互惠(双边受惠)和不互惠(单边受惠)。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从受惠的条件而言: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一,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第二,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第三,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第四,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歧视待遇(差别待遇)和不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四、互惠待遇

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以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

第三节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合理待遇时期

2、排外时期

3、特权时期

4、平等待遇时期

二、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1、人身不可侵犯

2、亲属权

3、继承权

4、劳动权

5、智力成果权

6、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7、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8、司法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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