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9《国际私法》第六章自然人复习资料
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国籍是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一个人对国家承担效忠义务的根据。同时也是国家对他实行外交保护的根据。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回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
(一)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籍时,大都不问同进取得还是异时取得,通行做法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
(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以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的消极冲突分为三种情况:生来便无国籍;原来有国籍后来因身份变更或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以及属于任何国籍无法查明。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三)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双重或多重的,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一、住所的概念:住所指一个人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二、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仍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
三、住所与国籍和惯常居住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住所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
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奕更国籍。
居所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的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四、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认为他是否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五、自然人住所识别标准
1、一般法院地法
2、也有属人法
六、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
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如果是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优先;如果同时取得,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