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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自考00167《劳动法》之论述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五、论述题(共10分)

39、试述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意义。

答: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劳动保障监察作为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承担了监管用人单位严格依劳动法办事,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的职责。通过劳动监督,保证劳动关系良性运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1)劳动保障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是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劳动法能够正确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2)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劳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劳动保障监察是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3)劳动保障监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手段之通过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40、2018年,李大齐进入大发公司工作任技术组长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每月工资8000元,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发工资的时候,大齐发现自己到手的工资只有7000多元,向财务问询后才知道差额部分是公司给大齐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了,而企业实际支出8000多元,企业支出和员工到手的金额差距1000多元,而这部分钱支付给社保中心了。李大齐在心疼之余向公司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自己可以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所有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公司认为不交社保自己也划算,公司应缴的那部分五险一金也可以省下来,便同意了大齐的要求,每月实发工资8000元,大家相安无事。

入职的第4个年头,李大齐欲回老家结婚生子,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因客户订单较多,以合同没到期为理由不批准大齐辞职。大齐自行上网学习劳动法律后,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及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

(1)李大齐出具的放弃社保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分)为什么?(2分)

(2)李大齐向公司提出离职,属于被迫离职还是无过失辞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分)为什么?(3分)

答:(1)李大齐出具的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无效: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该声明也是无效的。因为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与法定义务相违背,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李大齐向公司提出离职,属于无过失辞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过失辞职:李大齐离职的原因是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这并非他的个人过失或过错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总结:李大齐的社保放弃声明无效,他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而离职属于无过失辞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41、陈某系广东某公司员工,从事调度工作。

2018年11月18日18时陈某在公司调度值班室上夜班,次日6时30分许,被同事发现倒在调度室三楼男卫生间内没有反应,同事赶紧送其到医院救治,四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2月13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2019年2月28日,广东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陈某近亲属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陈某)原患有高血压病……其工作过长而过劳、整夜未眠及夜间寒冷或诱发其高血压症状加重,导致脑出血死亡”和鉴定意见为“评定被鉴定人陈某脑出血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

(1)陈某患病是否属于典型工伤的情形?(2分)为什么?(2分)

(2)陈某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2分)为什么?(3分)

答:(1)陈某患的是因工作过长、过劳诱发的脑出血。原因:根据图片中的《鉴定意见书》分析,陈某原患有高血压病,但由于其工作过长、过劳、整夜未眠及夜间寒冷等因素,诱发了高血压症状加重,最终导致脑出血死亡。因此,陈某患的是因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导致的脑出血。

(2)陈某不属于慢性工作的病情。原因:虽然陈某患有高血压病,但在此事件中,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工作过长、过劳诱发的脑出血,而非高血压病本身的慢性发展。慢性工作的病情通常指的是因长期从事某种工作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如职业病等。而陈某的情况是由于短时间内工作强度和环境的特殊影响导致的急性发作,因此不属于慢性工作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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