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现金支付不是支付的主要方式)
票据和汇兑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位置
信用卡:人使用最频繁的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1680.32: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107000.53: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五角叁分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中文大写时应写成···元零·分
2.出票日期为小写的银行不受理,大写未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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