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考毕业证办理程序
湖南自考毕业证办理程序
(1)湖南自考毕业证每年办理两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具备毕业资格的考生,应在每年的6月初或12月初到所在地自考办办理有关毕业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毕业材料的,一律不予接纳办理。
(2)县(市、区)自考办依据省自考办提供的《毕业生名册(预备册)》和审核通过的考生毕业申报材料进行注册和档案整理工作。
(3)县(市、区)自考办根据国家考试中心毕业证电子注册的要求,将相关信息造册、输入计算机,并将自动生成的毕业证证书号填写到考生《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上。
(4)县(市、区)自考办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注册软盘一并上交市(州)自考办。
(5)市(州)自考办必须严格按省自考办《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名册、拷贝软盘。
(6)市(州)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及注册软盘一并上交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统一打印《毕业生名册(正式册)》及《毕业证书》。
(7)市(州)自考办负责将考生照片粘贴到毕业证书上,并将《毕业证书》夹到《毕业生登记表》第一页内,同时依据省自考办打印的《毕业生名册(正式册)》进行毕业生档案移交工作。
(8)省自考办将各市(州)自考办上交的毕业生档案材料分专业依《毕业生名册(正式册)》顺序整理打捆,并注明捆数及档案份数。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分发各自考主考学校,移交档案时须认真清点、核对数目,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9)主考学校应严格按省自考办《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复审,特别是对《毕业生名册》与《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对信息有出入的档案材料不予审核通过。
(10)主考学校对审核通过的档案材料,在《毕业生登记表》主考学校意见栏内加盖“同意专(本)科毕业”意见章和时间章。
(11)主考学校在审核通过的《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附署验印。将审核未通过的材料归还原袋,并在袋面上和《毕业生名册》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未通过的原因,同时对退档材料分专业造册登记。《毕业生名册》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学校自考办印章。
(12)主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过的档案材料(含合格、不合格档案)送交省自考办。
(13)省自考办对主考学校复审过的毕业生档案进行终审,并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名册》呈送省自考办分管主任审批。省考试院院办依审批后的《毕业生名册》进行验印。
(14)审核通过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自考办,主考学校,考生所在单位各留一份。
(15)省自考办将留存的毕业生登记表分专业整理,装订成册后归档。
(16)省自考办将办理完毕的《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证书》,向各地自考办发放,各地自考办负责向考生发放。
(17)省自考办及时将毕业证证书号输入到毕业生信息库中,并按规定时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18)毕业证办理完毕,由省自考办向各主考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和《毕业生登记表》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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