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湖南自考00227公司法试题之问答题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29.企业发起人
答:发起人是指向企业出资或认购企业股份,并筹划、承担企业筹办事务的企业创始人。
30.关联关系
答:关联关系是指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也许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31.国有独资企业
答: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企业法》容许国家单独出资设置独资企业,这种企业称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32.破产撤销权
答: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33.可转换企业债
答:可转换企业债,是指企业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企业债券转换为发行企业股票的企业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
34.根据我国《企业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答:(1)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分)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置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分)
(4)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1分)
35.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答:(1)含义:企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似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该制度意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力到达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我国《企业法》在第10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36.简述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置条件。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企业一般由50名如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置。
(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的章程有限责任企业章程是记载企业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献,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和签订。
(4)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企业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企业住所,企业住所是企业的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是企业最重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37.简述破产财产的分派次序。
答:分派次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根据下列次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一般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规定的,按照比例分派。前一次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次序的债权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布终止。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论述企业债与企业股份的区别。
答:(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一样
企业债券的投资人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投资人是企业的债权人,其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处理准则合用于法律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原则;企业股份的持有者是企业的股东,是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并且,股东和企业分别是独立的“人”,股东与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也不适使用方法律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一般准则,而是合用企业法有关股东与企业关系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一样
企业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企业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企业内部事务的决定及执行。其对企业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而企业对企业债券持有人则负有无论经营好坏必须准时偿还本息的义务,否则,企业将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其中的资产受益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并随之而变动。并且,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股东一般无权规定企业“还本付息”。在企业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企业剩余资产的分派权。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一样
企业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容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企业债券只能在企业成立后、而不能在企业成立前发行;股票既可在企业设置过程中(即企业成立前)发行,也可在企业成立之后发行。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39.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企业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企业的三个股东)
诉讼祈求:①祈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义务。②祈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企业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企业进行室内装潢,
原告完毕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企业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企业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企业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企业股东,在该有限责任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企业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置。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企业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1)原告有关有限责任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与否有根据?为何?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与否应当对企业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何?
(3)你认为该案应怎样处理?
答:(1)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属于企业股东自愿解散,若企业被自愿解散,则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企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组员,因此股东有清算义务。(4分)
(2)不负连带责任。原因:股东仅对企业负责,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负责,股东不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4分)
(3)对于第一种诉讼祈求,法院应支持。
股东有清算义务,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企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组员,本案属于逾期不成立的情形;(2分)第二个诉讼祈求不应支持,合用股东有限责任;1(1分)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置企业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设置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出资不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责令补缴100万元,郑某、林某承担连带补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