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考前复习资料(四)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立法源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3.主体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4.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为:提议、协商、签约。
5.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履行主体明确、履行标的明确、履行期限明确、履行地点明确。
6.无效劳动合同主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7.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依据。
8.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9.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1)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得以确立,即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按照亲自旅行和全面履行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全部义务,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
(2)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随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3)未经协商,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6)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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