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7948《环境法学》第三部分理论知识复习资料
第三部分
1.环境:是指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
2.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3.排污收费: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4.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亦称环境保护标准
5.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得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6.限期治理制度: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
7.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向从事对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8.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9.环境保护法:是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10.环境保护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者一定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10.三同时制度:建设驿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使用的制度。
1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正参与原则的意义:是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14.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15.公害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16.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宏观上,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的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包括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污染防治及治理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17.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18.清洁生产制度: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制度则是对上述各环节、内容和措施的法定化、正规化和制度化。
19.环境监测: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的监视性测定的活动。
20.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
21.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
2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23.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国家采取强制制度,使来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定费用才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