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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部门的含义与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次数: 通知:2023年湖南自考专/本科学历提升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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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的含义与范围

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是相对于私营部门(private sector)存在,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谋求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福利为目标的一套组织体系。公共部门的构成十分复杂,而且,其涉及的范围随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范围、所用管理手段与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传统意义上,人们将拥有公共权力,执行制定国家法律、管理国家政务与社会公共事务、裁决各种纠纷的部门视为公共组织,其界定的范围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检察机关等构成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

20世纪3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随着国家行政权扩大和行政机构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管理功能放大,行政组织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二战后,各国行政权进一步扩大,政府由传统的“守夜人’’和社会生活的仲裁者,直接进入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直接投资办企业,建立众多国有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直接开办公立学校,使更多的平民子女接受国民教育;设置公立医疗,主持公共医疗事务;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不断增加;等等。因而,具有公共部门性质的组织的范围扩大了。在广义上,它既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运转的国家政权组织,尤其是管理国家政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组织,同时也包括由政府直接投资,在所有制形式上属于国有的公营企业、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与相当数量的得到行政授权并靠国家财政资源运转的机构或公共事业性组织等。但在今天,随着新近一波政治和行政改革运动,遵循政府职能削减和分权化原则,在民营化浪潮和新治理运动推动下,公共部门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又发生了变化。第三部门迅速兴起,而“公部门"与“私部门”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政府通过契约外包和分包,使越来越多的私营部门介入公共服务之中。

按照组织的性质与特征,我们可将公共部门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公共组织,是指公共部门体系中具有最为突出特征的一大类组织----拥有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从事国家政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运营经费全部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划拨,不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公共利益实现的国家政权组织系统,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查机关。在传统意上,它们构成“公域”的中心,是公共组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书研究的管理主体与客体主要针对这一类公共组织。

第二类公共组织,是指由国家政权组织委托和授权,从事公共服务,为公众提供材学、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其运营经费一部分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的划拨,一部分来源于为收回成本向服务接受者收取的费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系。在我国,它们是从事公共事业服务的国有的或民营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包括公立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公立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社区公益服务组织、社会工作的志愿者组织等。

今天,它们也属于“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这些组织越来越多地采用企业化经营的模式,形成了企业式的运营过程,但是,由于它们的基本性质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与私营企业不同,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获得的利润不用做投资人个体营利性分配,而用做扩大公益事业,所以也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第三类公共组织,是指由政府出资组建,生产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以营利和国有资产增值为目的,以企业化方式运营的组织体系,主要是指各种国有企业和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在内部经营方式上,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区别不大,但由于其产权性质属于国有,运营资源来源于公共资源,又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可被视为公共部门的一部分。

公共部门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是由内部运营方式不同的一系列组织构成的。着决定了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组织性质,其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和形态也是多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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