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
前言:为方便考生备战2020年湖南自考,湖南自考网将人力资源自考专业考试课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必考课程知识点进行摘录,本文主要阐述了“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等相关内容。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的是承担一定法定权利、义务的双方(或两个以上主体)。在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之问的雇佣契约关系。因此,公共部门及其人事主管机构与公职人员就构成了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形成了公务员雇用者(公共部门)与公职人员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公共部门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这源于代表国家的公共部门具有的权威性和主动性。
它拥有调控者的法律身份,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作为公共部门被雇用者的公职人员也被赋予了应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因此,在这一公职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公职人员与公共部门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形成的结果,而是“法定”的。两者间法律关系一经构成,便连带包括如下内容:
1.公共部门拥有的职权、职责和优先权一概溯及其公职人员
也就是说,公共部门具有的职权成为公职人员的职权,其优先权也成为公职人员的当然权利。而公共部门承担的职责与行为的权限同样溯及并约束其雇用的公职人员。但与此同时,公共部门有权对公职人员分享和承担的组织职权、优先权、职责、权限等进行再分配。例如,对公职人员负有的职责与权限作进一步划分。公职人员不仅不能超越所属公共部门本身的法定权限,同样也不能超越公共部门内部规定的公职人员之间的权限划分。
2.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形式上必须以公共部门的名义进行
因为公共部门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实质上,公职人员必须按照公共部门的意志行事。为保障这一点的实现,公共部门在法律范围内规定了公职人员的义务、责任和行为准则,并对其实施监督和奖惩,即公共部门有权要求公职人员以组织的名义和意志做出公务或行政行为。
3.公共部门对公职人员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先由相应的公共组织对其公职人员个人的过错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公职人员过错程度,公共组织再追究公职人员的责任,并向其行使求偿权(行政追偿)。公职人员与社会中被管理个人或组织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公共部门与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公职人员与社会中个人或组织的关系是单方面形成的,与个人或组织的意志无关。这表现为:
第一,公职人员有权以公共组织的名义对个人或组织实施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制手段。同时,公职人员有义务履行职责,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后者的监督。
第二,社会中个人或组织有服从和协助公职人员实施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对公职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提出建议、批评、控告、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