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职人员法律关系
前言:为方便考生备战2020年湖南自考,湖南自考网将人力资源自考专业考试课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必考课程知识点进行摘录,本文主要阐述了“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等相关内容。
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主体中,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它包括公职人员享有的消费性生活资料,如工资、奖金等货币;精神财富,如精神奖励;人身,如公职人员交流、调配中的人身;行为,如公共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和公职人员的工作行为等。其中,行政行为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公职人员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方面。
作为公职人员法律关系客体重要内容的行为分为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公职人员行为两类,而公职人员的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行政行为有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行政行为是公共组织的人事部门及组织各工作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明确了公职人员管理的归属权限;
第二,行政行为是公职人员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明确了公职人员管理机构行为的目的与方向;
第三,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明确了公职人员管理是依法的管理行为。
公职人员的行为同样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公职人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而非一般公民的行为或私人的行为,这是公职人员行为的主体要素;
第二,公职人员行为是公职人员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从事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这是公务行为的目的;
第三,公职人员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一定的公职人员法律关系效果,即当公职人员行为引起一定的公职人员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时,才成为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确认公职人员行为的关键是明确区分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