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职人员的公务职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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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公务职务关系
一旦公民担任了国家公共组织的公务或行政职务,就意味着他接受了国家委托,成为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从而与国家构成了一种新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公务或行政职务关系,只有担任公共事务管理公职的公民才处于这一法律关系中。这就是公职人员的公务职务关系。
(1)代表国家的公共组织赋予公职人员一定形式的职权,使其可以以国家及其公共组织的名义,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权。
(2)公共组织规定公职人员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职责,并规范其公务行为。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否则,国家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职人员必须忠诚地服务于国家、政府和公民的利益,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同时享受国家公共组织赋予他们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如享受公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公务职务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等。
(4)所有公职人员以其公务职务具有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区别于一般公民,但同时,他们并不享有任何对于公民的特殊权利。公民担任行政公职-使公务或行政职务关系产生,这是公务职务关系运动过程的起点。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形成公务职务关系必须经过洼定的程序,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务职务的产生包括五种类型:
第一,选任。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表决选举产生的公务行政职务。我国一级政府的组成人员,按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以选任方式获得公务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
第二,委任。由有任免权的公共组织任命公民担任公职而产生公务职务关系。在我国,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第三,考任。通过公共雏l织的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使公民与国家形成公务职务关系。一般初任公务员以考任方式获得国家的任用。
第四,调任。通过公共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的直接调配担任公职的过程。
第五,聘任。公共组织通过公开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吸收公职人员进入公共组织服务,由此形成公务职务关系。国家授予公民公务行政公职,一般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但公务职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并非由国家与当事人的协商决定的,而是“法定”的。
公职人员的公务职务关系也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发生变更甚至消失。变更是指在公职人员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更。如果涉及当事人失去了公职人员身份,就不是公务职务关系的变更,而是公务职务关系的消失。消失是公职人员公务职务关系运动过程的终点。
公务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是由下面的法律事实发生所引起的:罢免、撤职、辞职(指在辞职申请被批准之前)、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等。而引起公务职务关系消失的法律事实一般有:退休、退职、辞职(指在辞职申请被批准以后)、辞退、死亡、丧失国籍、开除公职、被判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