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
前言:为方便考生备战2020年湖南自考,湖南自考网将人力资源自考专业考试课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必考课程知识点进行摘录,本文主要阐述了“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等相关内容。
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
公职人员身份的双重性源于他在进人公职系统之前的“原身”是公民。当他经过法律程序进入公职队伍后,就形成了新的身份和公务职务关系。这就使得一方面他接受了国家的授权,担任了一定的行政公职。享有和履行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运用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另一方面,无论他担任多高的公务职务,其原来的身份,即公民及其法律地位,并未由于公务行政职务关系的形成而丧失,他仍然是一个公民,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由此,每个国家公务员都具有双重的身份,即“公民”和“公务员”。
与双重身份相适应,公职人员也具有双重行为,即作为公民的个人行为与作为公务员的公务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别是:个人行为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它只能代表行为本人,不具有强制性.行为的效果只属于行为本人。而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明显不同:
第一,公职人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国家公共组织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并凭借公共权力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这不仅与一般公民行为不同,而且与私营组织员工的行为也不同。
第二,公务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公务行为引起的效果由公职人员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承受。对公务员执行公务中个人的过错行为,其所属公共组织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行为时,享有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权。他可按单方面的意志构成与被管理的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关系,在公务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可推定为有效,并继续执行。那么,如何划分和区别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呢?目前,划分标准主要有三个:
(1)公职人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做出的,属公务行为;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则属个人行为。
(2)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在他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属于公务行为;如果超出了职责范围,必须结合标准(1)和标准(3)综合认定。
(3)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执行公共组织的命令和委托,不管组织的命令和委托是否越权,一概属于公务行为。
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虽然反映的是两种法律身份、法律地位的不同,但由于两种法律身份集于公职人员一身,在其行为活动中,就会形成行为的交叉运行,使双重法律身份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理顺两者的关系,在不同的时空中使公职人员的两种法律身份有序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