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2.原始凭证俗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经办人直接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
3.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书面证明。
4.记账凭证,是将原始凭证中的一般数据转化为会计语言,是介于原始凭证与账簿之间的中间环节,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5.合法地取得、正确地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6.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
(1)自制原始凭证,例如,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还包括限额领料单、产成品出库单、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购货合同、材料请购单,都不能作为原始凭证。
(2)外来原始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火车票、轮船票。
7.原始凭证按照格式的不同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
(1)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例如,增值税发票、支票、商业汇票等。
(2)专用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这种凭证一般在凭证名称之前写上企业单位名称,例如,某单位的收料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8.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凭证要素,主要有: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编号(含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盖章、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章、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凭证附件。
9.原始凭证的填制基本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A.原始凭证,如发票、支票,都有连续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这类凭证如有填写错误,应予以作废并重填,并在填错的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任意销毁。
B.原始凭证数字及文字填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银行也可以受理。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c.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
d.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e.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f.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篡改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g.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5)编号要连续
(6)不得涂乱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后,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章,以避免重收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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